拉萨市城镇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第十七条已废止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