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