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镇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第十条已废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