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由开发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企业,不得参与项目开发的招投标活动:

(一)已取得的开发项目未按开发项目建设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和建设的;

(二)已取得的开发项目未落实动迁安置方案的;

(三)已取得的开发项目未按动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安置被动迁人的;

(四)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未达到20%的;

(五)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