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镇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第十一条已废止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由开发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企业,不得参与项目开发的招投标活动:(一)已取得的开发项目未按开发项目建设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和建设的;(二)已取得的开发项目未落实动迁安置方案的;(三)已取得的开发项目未按动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安置被动迁人的;(四)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未达到20%的;(五)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