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