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