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股份合作终止时,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退回原承包户。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