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发包方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给予答复,同意转让的,在流转合同上签署意见;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