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一)违背承包方意愿的;(二)依法应当经发包方同意而未经其同意的;(三)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四)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之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