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十一条已修改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方式,或者代耕、入股、合作经营等其他方式流转。流转当事人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涉及多个承包方的,受让方应当分别与每个承包方签订书面合同。流转合同应当送发包方一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