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条已修改科研院所实行院(所)长负责制。有条件的科研院所可试行理事会领导、由科学技术工作者代表组成的监事会监督、院(所)长负责的新型管理制度。科研院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经费使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9月2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