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研究开发机构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机构,要坚持面向市场,根据经济建设的需要进行技术开发,逐步实行自负盈亏,自主发展。要使绝大多数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机构逐步由事业法人转变为企业法人。技术开发机构应以多种形式同企业或企业集团联合,可以转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也可以通过联营、参股、控股等形式组建科技型企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9月2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