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科研院所实行院(所)长负责制。有条件的科研院所可试行理事会领导、由科学技术工作者代表组成的监事会监督、院(所)长负责的新型管理制度。

科研院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经费使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权。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1, 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