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研究开发机构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活动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待遇。省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对中间试验和新产品研制开发给予扶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9月2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