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三章 处理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人民政府对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二)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三)认定的事实、理由和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四)处理决定;(五)不服处理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期限;(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