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三章 处理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政府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