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人民政府对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三)认定的事实、理由和所适用的法律依据;

(四)处理决定;

(五)不服处理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期限;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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