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利用报纸、电视台、电台等各类媒体,宣传海上搜救有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民的安全防范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海上遇险自救、互救意识。

报纸、电视台、电台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海上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