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二章 搜救行动第二十四条有效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公安、民政、卫生、外事、出入境管理、旅游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做好遇险人员的善后及相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