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二章 搜救行动第二十二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搜救行动:(一)海上搜救行动已获得成功;(二)海上险情已解除;(三)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经过必要的搜寻;(四)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水温、风、浪等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不存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