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搜救行动:

(一)海上搜救行动已获得成功;

(二)海上险情已解除;

(三)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经过必要的搜寻;

(四)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水温、风、浪等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不存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