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搜救行动的现场指挥由海上搜救机构指定;海上搜救机构未指定现场指挥前,第一个到达现场参与搜救行动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应当临时承担现场指挥的职责。

现场指挥应当执行海上搜救机构的搜救指令,并及时向海上搜救机构报告现场情况和搜救进展情况。

所有参加搜救行动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及有关单位、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指挥的指挥和协调。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