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二章 搜救行动第十八条有效接到海上搜救指令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及有关单位、人员应当立即执行指令,并接受海上搜救机构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有正当理由不能立即执行指令的,应当及时报告海上搜救机构。未接到海上搜救指令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及有关单位、人员参加搜救行动的,应当及时向海上搜救机构报告并接受海上搜救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