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二章 搜救行动第十七条有效海上搜救机构收到险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对险情进行核实。险情属实且在本搜救区域内的,海上搜救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组织施救,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报告。险情不在本搜救区域内的,海上搜救机构应当立即向险情发生地海上搜救机构通报,并向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