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海上搜救机构接到险情报告时,应当尽可能了解下列情况:

(一)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现状、已采取的措施和救助需求;

(二)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三)遇险人员的数量、国籍及伤亡情况;

(四)险情现场的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温、浪高等气象、海况信息;

(五)其他险情信息。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