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 安全教育和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学校应加强饮食卫生管理,设立的食堂和从事食堂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学校提供给学生的食品、饮用品和药品等,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其他有关标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