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 安全教育和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学校用于接送学生的自有车辆,应当经有关部门安全技术检测合格,并聘用驾驶技术良好和道德品质优良的驾驶员。学校租用经营性车辆的,应当选择合法的车辆运输经营者,其车辆和从业人员应当符合行业有关规定,并与租用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