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已修改本市实行“河(段)长制”。市、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各重点河涌河(段)长,河(段)长为包干河段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督导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对河段的污染治理负责。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