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本市实行“河(段)长制”。市、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各重点河涌河(段)长,河(段)长为包干河段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督导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对河段的污染治理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