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与中药产业第二十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以及中药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应当规范中药进货渠道,严格验收中药质量,建立药品档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