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教育与科研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高等教育和重点学科建设,提高中医药教育和科研水平,培养中医药高级人才。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