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与中药产业第十九条已废止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制剂批准文号。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经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者药品生产企业配制中药制剂。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经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