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听取审计工作报告的基础上,审查决算草案和审议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并依据审议意见和决算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作出是否批准决算草案的决议。决算草案未获得常务委员会会议批准的,人民政府应当在两个月内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意见重新编制决算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