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