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议决算草案的一个月前,将决算草案送交财政经济委员会由其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务委员会财经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财经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议决算草案的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决算草案审查报告或者意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