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的治理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建设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未进行环境影响评 价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而擅自施工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手续的,责令其 停止施工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