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的治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引进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的,由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