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Repealed

建设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未进行环境影响评 价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而擅自施工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手续的,责令其 停止施工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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