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的防止第十二条已废止对小清河干支流的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省人 民政府根据小清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目标和水质标准要求分阶段提出,并逐级分解下达执行 。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市(地)、县(市、区),不得新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污染负荷。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