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小清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辖区水体功能区类别,调整 产业结构,合理规划工业和城乡建设布局。

禁止建设造纸、酿造、印染、制革、化工等污染严重的小型项目。已建成投产的,由县级 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转产或者关闭。严格限制发展水污染严重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确需发展的,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治理水污染的有关规定审查同意 后,方可按基建或者技改审批程序报批。

引进技术和设备的建设项目,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同时配备水污染防治设施。禁 止引进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