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的防止第十三条已废止小清河流域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河道的管理,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污水流向。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