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

对小清河干支流的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省人 民政府根据小清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目标和水质标准要求分阶段提出,并逐级分解下达执行 。

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市(地)、县(市、区),不得新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