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企业未开足收费道口,造成已开放道口(不含电子不停车收费道口)平均滞留十台以上车辆待交费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