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监督检查的;

(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