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企业未开足收费道口,造成已开放道口(不含电子不停车收费道口)平均滞留十台以上车辆待交费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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