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事业,是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将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纳入本级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其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市、区、县(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