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第三章 服务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救护车接到急、危、重伤病员后,急救中心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发出指令到接诊医疗机构。接诊医疗机构接到伤病员信息后,应当根据预先收到的病情相关信息,做好接收伤病员的各项抢救准备工作。救护车到达后,接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首诊负责制的要求立即接诊收治,进入抢救通道并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诿。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