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有效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划定并公布特区水域的船舶报告区,制定船舶报告管理规定。船舶应当按照船舶报告管理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舶进出港口动态数据信息服务平台,并向港口行政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开放,实现资源共享。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