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条有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以公告:(一)浓雾、寒潮大风、台风等恶劣天气;(二)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五)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