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有效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保持足够的富裕水深。禁止船舶超载和非客运船舶载运旅客。从事客运的船舶应在显著位置标明乘客定额,并不得在客舱及人员通道堆放货物。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