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海上搜救成员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搜救中心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一)接到海上搜救指令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者未及时参加海上搜救的;

(二)在海上搜救行动中不服从市搜救中心的组织、协调、指挥的;

(三)擅自退出海上搜救行动的。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