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海上搜救成员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搜救中心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一)接到海上搜救指令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者未及时参加海上搜救的;(二)在海上搜救行动中不服从市搜救中心的组织、协调、指挥的;(三)擅自退出海上搜救行动的。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